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政部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和《 河南省民政厅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口市民政局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下达我市专项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的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 、省级福彩公益金和返还市县福彩公益金 。
第三条 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下同)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具体包括: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会福利服务项目;
(三)符合宗旨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能力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四条 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
第六条 公益金预算分为市民政局本级项目支出预算和补助县市区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补助县市区项目资金分配应当以因素法为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规划财务科(以下简称“规财科 ”)是公益金使用管理统筹协调单位,负责公益金预算管理。主要职责:承担汇总审核公益金预算、建立并管理公益金资助项目库、汇总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和绩效评价情况、制定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牵头开展项目审计、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指导做好公益金使用管理日常工作等。
第八条 归口管理单位是公益金项目具体管理单位。主要职责:承担本业务领域公益金项目的规划,提出项目建议,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等,建立并管理本业务领域公益金资助项目库;建立本业务领域内福彩公益金项目档案,承担本业务领域公益金项目的指导和督促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配合信息公开;拟定相关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
市民政局本级项目和补助县市区项目中,老年人福利类项目由养老服务科负责归口管理;残疾人福利类项目和殡葬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由社会事务科负责归口管理;儿童福利类项目由儿童福利科负责归口管理;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由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负责归口管理;其他符合宗旨的项目由相关科 (室、局)负责归口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是局机关科(室、局)、局属单位等公益金资助项目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公益金预算执行。主要职责:承担公益金项目预算编写、组织预算项目具体执行、报送公益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制定本单位公益金项目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承担本区域的项目申报、审核、报送,补助县市区项目资金在本区域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 公益金资助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要提前做好项目的事前绩效评估、立项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每年7月底前,归口管理单位按照本领域公益金项目规划和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项目单位开展论证和立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项目单位报送预算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福利彩票发行宗旨以及市民政局确定的使用分配原则;
(二)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符合促进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
(四)经费测算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从严把握,精打细算。
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立项依据,包括背景资料、相关政策文件、预算项目评审等资料。新增项目需按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事前绩效评估等资料;
(三)项目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
(四)项目支出计划;
(五)项目支出明细,包括项目预算及各组成部分费用、测算过程及测算依据;涉及设备购置的项目,应列名设备购置清单;延续性项目需提供以前年度项目执行和资金支出情况。
(六)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七)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按照《河南省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预算评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认真审核。在材料齐全有效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是否属于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持范围;
(二)是否属于市本级的事权,是否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具备相应执行能力;
(三)是否属于国家、省委省政府 、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是否属于市民政局重点工作安排;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等;
(五)项目支出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经费测算是否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科学合理,预算支出是否有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违法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等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禁止的情形。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归口管理单位可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意见。归口管理单位审核通过的项目及申报材料, 经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交规财科 。
第十五条 规财科对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的项目及申报材料按有关要求进行汇总审核,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评审。经规财科审核研究、分管局领导审定等程序后纳入部门滚动项目库。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
第十六条 公益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公益金支出根据公益金收入情况,按规定用途安排,统筹规划,注重效益。
第十七条 省返还市县公益金预算按以下原则编制:
(一)符合宗旨。优先支持延续性项目,严格审核新增项目,新增项目必须符合“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和分配原则。
(二)统筹规划。支持用于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和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业务发展方面的专项规划。
(三)突出重点。支持用于落实省民政厅和市民政局年度业务中心工作、基础工作和重点改革发展项目。
(四)综合平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兼顾各项目类型资金的比例,并综合考虑、适当平衡。
第十八条 省返还市县公益金预算编制程序:
(一)编制收入预算。规财科根据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预计下一年彩票销量和计提公益金, 预计下年度市民政局公益金收入预算。
(二)提出项目建议。归口管理单位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原则及省返还市县公益金预算额度,从滚动项目库中选取申请纳入年度预算及中期财政规划项目,形成项目建议(包括项目政策依据、实施方案、资金测算明细、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申报表等资料),经分管业务局领导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规财科。补助县市区项目支出建议应同时提供初步分配方案。
(三)编制预算草案。规财科根据预算编制原则,对项目建议汇总后进行集体讨论、审核,综合考虑申报建议、综合排序、实施条件、绩效目标设置、资金细化、资金额度、上年度资金结转结余和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在与归口管理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公益金年度预算草案,经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与市财政部门进行会商。
(四)修改完善预算草案。归口管理单位根据会商意见对项目建议修改完善后,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审签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规财科 。规财科汇总后,对公益金年度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五)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完善后的公益金年度预算草案,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和局长同意后,按程序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
(六)预算草案审核、审批。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人大批准、 市财政局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 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确定。补助县市区项目支出预算纳入市对市县转移支付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下达指标文件。
第二十条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省级福彩公益金的分配,由规财科牵头,归口管理单位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及项目绩效目标,形成分配建议方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经分管财务局领导、局长同意后,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规财科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按规定下达指标文件。资金分配应严格按照时限办理,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
资金分配方式对普惠性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公益金使用方向和领域,选择相关因素进行分配。确需核定到具体项目的,实行项目法分配。
(一)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综合参考保障对象数量(或民政基本公共服务及重点任务基本情况、相关机构数)、地方财力和工作绩效等因素。不同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相应权重。分配因素和权重年度间要保持相对稳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可适当调整。工作绩效因素包括绩效评价、预算执行、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等。
(二)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归口管理单位应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归口管理单位依据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和年度工作重点择优选择,采取必要的方式进行评审,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应按照指标文件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达资金。在完成本行政区域资金分配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方式、资金分配明细及支持贫困地区额度等情况报市民政局规财科和归口管理单位。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预算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项目单位是局属单位的,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管,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按批复预算启动项目实施,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要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对辅助工作、技术服务涉及委托事项的,要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协议。项目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委托协议的审核以及成果验收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审核合同文本,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
(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五)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对补助县市区项目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建立项目责任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快项目执行进度。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公益金绩效管理。规财科指导归口管理单位、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编制有目标、项目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制定绩效目标。归口管理单位、项目单位申报公益金项目时应制定绩效目标,在市财政局批复后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归口管理单位、项目单位要按照资金支出特点及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原则,科学设置绩效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十二条 归口管理单位、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执行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并定期报送绩效监控报告。
第三十三条 归口管理单位、项目单位应对上一年度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经分管业务局领导审签后报规财科汇总,规财科按程序报省民政厅、市财政局 。
第三十四条 建立绩效纠错问责机制。归口管理单位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资助标识。
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
公益金资助的培训类项目,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公益金资助的服务类项目,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第三十六条 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民的原则,谁使用、谁分配、谁管理、谁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各申报公益金项目预算的民政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七条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当公开以下信息:
(一)获得上级民政部门补助及补助下一级的资金额度、资金使用方向等;
(二)由本级民政部门使用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金额度、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三)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三十八条 各公益金项目单位应当对所执行项目公开以下信息: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周期、资金额度、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等;
(二)其他有利于体现项目效果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等;
(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
第三十九条 每年 2 月 25 日前,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将上一年度公益金(含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返还市县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报市民政局归口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 1 日前报规财科 。
第四十条 每年6月底前,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和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本部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公益金有关使用管理信息。项目单位无门户网站的,可由相关民政部门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下级民政部门无门户网站的,可由上级民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代为发布信息。
第四十一条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公益金有关信息纳入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公益金监管责任制。归口管理单位应当按照 “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加强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落实监管责任。规财科应指导归口管理单位做好公益金管理监督,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单位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动态监控机制和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第四十四条 建立公益金使用管理审计制度。市民政局加大公益金审计监督力度,每年对市民政局本级执行的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 、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全面审计,对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补助县市区项目、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县市区项目进行抽样审计 。
各县市区每年对本级执行的公益金资助项目全面审计;每年综合运用审计、绩效评价等方式实现公益金资助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并将年度审计、绩效评价结果报市民政局归口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汇总后报规财科 。
当年已经接受上级机关审计或同级同类审计且审计结果可以充分利用的,不再重复审计。
第四十五条 审计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六条 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反馈。被审计单位应做好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情况。
第四十七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一)对审计工作不配合;
(二)项目进度滞后、制度不健全、实际执行情况与目标存在较大偏差。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公益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削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未建立公益金项目管理制度;
(二)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公益金;
(三)违规用于第二十八条明示的“不得用于”支出项;
(四)违规分包或转包;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和省级另有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