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儿童福利政策
来源: 周口市民政局 时间: 2024-08-01 17:47:0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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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儿童福利政策


一、孤儿救助保障政策

保障对象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认定流程

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   

2.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

3.监护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

4.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5.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6.孤儿本人或监护人的一卡通。

执行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050元。

二、孤儿大学生救助保障政策

保障对象

孤儿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认定流程

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将在校证明原件提交县级民政部门)。

执行标准

可延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050元,以及“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每人每学年1万元的助学金。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政策

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是指患病种类在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大病、地方病病种目录中;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含6个月),失联时间自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起算;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采取上述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认定流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的相关材料:

1.属重残的,提供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

2.属重病的,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

3.属服刑的,提供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属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公安或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5.属死亡的,提供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等材料之一。

6.属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民事判决书。

7.属失联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的查寻信息材料。

8.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9.被遣送(驱逐)出境的,遣送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执法文书,驱逐提供人民法院开具的判决书。

以下几类应终止保障资格: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的(继续在校就读的除外)。

3.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4.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之一的。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本辖区,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7.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执行标准

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每人每月1050元。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以延续享受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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