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管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周口市民政局将对市管社会组织进行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时间安排:2018年3月7日至5月31日。
三、年检程序:
1、网上填报。(登录周口市人民政府网,从首页进入“通知公告”、找到并点击“周口市民政局2018年社会组织年检通知”,按照要求逐一填报年检表格和准备年检资料。
2、报送材料。2018年3月7日后,按照本通知“四、年检提交的材料”的要求,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打印成纸质文本(一份,A4纸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加盖印章后,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只限于民非),并携带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需要换证的携带正本)于2018年5月20日前送交周口市民政局(周口市新建路117号三楼)社会组织管理局。逾期不予受理。
四、年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年检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2017年度工作总结、2018年度工作计划;
(三)2017年度财务账薄、票据、凭证及收费依据;
(四)届满已换届社会团体,提交最后一次的换届材料。届满仍未换届的,说明原因;
(五)《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以及其它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提交的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2017年度工作总结、2018年度工作计划;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教育类、卫生类、体育类、劳动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
(四)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3、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重点提供够充分展示本单位工作成效、建设成果的电子图文。
五、年检标准
为体现年检的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操作性,年检按100分进行量划,分三个等级。81分—100分为“合格”、61分—8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3.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及时组织换届、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5.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
6.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或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4、无固定办公地点1年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6、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7、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8、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或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内部管理混乱,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10、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1、违反其他有关国家规定的。
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后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市民政局将组织人员进行审查验收,对审查验收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的社会组织,将依法作出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直至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累计三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六、年检结果公告
年度检查的结果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网”或《周口日报》上公告。
七、注意事项
(一)社会组织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检材料,对年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凡在年检中敷衍应付,弄虚作假者,视情节予以处罚。在年检期间,社会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可在年检工作中一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二) 社会组织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咨询电话:0394-8386786 联系人:侯得果
附件: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评分细则.doc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评分细则.doc
3、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doc
4、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doc
2018年3月7日